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看到报道男子偷窥偷拍的新闻。在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偷拍他人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判?
偷拍他人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偷拍他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判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是:
1、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使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
2、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对于偷拍、偷窥等形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最为常见可谓一些“狗仔队”偷拍明星的私生活。针对偷拍盛行的情况,香港立法会已经开始讨论将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列入刑事犯罪。但内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最重的处罚是治安拘留。
3、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有对夫妻近期住民宿遭偷拍8小时,数万条偷拍隐私视频在网上叫卖。偷拍、贩卖个人隐私的产业链被曝光。从生产、制造、售卖偷拍器材到传播偷拍视频,黑色产业链让人心惊。酒店、民宿、出租房、试衣间、洗手间等成为偷拍的易发区,隐私无小事,尊严受损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那么,何谓隐私?偷拍他人隐私如何追责?我们又该如何挡住偷窥者的眼睛呢?
1、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
何谓隐私?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特征在于“私密性”。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不受他人侵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中设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该条款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其中,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列举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偷拍之所以能成为“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销售隐私能够获利。有媒体记者曝光,上万条隐私偷拍视频,在网上公开叫卖,一条视频从20元到几百元价格不等,按照隐私暴露程度定价,购买者还可以加价倒手转卖。偷拍隐私贩卖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上游负责收集、窃取、整理个人隐私,中游负责个人隐私买卖,下游进行精准犯罪获利或实现其他灰色收益。可以明确的是,贩卖偷拍隐私从上游到下游都是违法的。
2、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或可追刑责
偷拍隐私,往往只需要一台非常廉价的针孔摄像机。对于这些窃听、窃照器材,《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等,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技术检测认定后,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根据我国刑法第283条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前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除了生产、销售,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偷拍隐私受行政处罚还承担民事责任
偷拍他人隐私,首先涉嫌治安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虽然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些发生在公共卫生间、地铁等公共场所的偷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除了行政处罚,偷拍隐私还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由于隐私权的特点,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利用偷拍隐私获利涉嫌多项犯罪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隐私偷拍的产业链下游是灰色收益地带,由于偷拍隐私成本小,传播便捷,不法分子利用偷拍的隐私视频牟利甚至实施犯罪。有些偷拍装置甚至可以通过APP邀请上百人实时在线观看,传播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贩卖者利用部分群体的窥探心理,在QQ群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个人隐私偷拍视频,不仅危害了健康的网络生态空间,而且也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偷拍内容的,涉嫌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单纯传播淫秽偷拍内容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隐私获得者利用隐私敲诈勒索被偷拍者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5、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偷拍隐私行为并不是由酒店等公共场所直接做出的,但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内部发生偷拍行为,为他人带来了隐私权损害、不必要的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个人隐私被偷窥呢?首先,公民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进一步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法律底线,不踩法律红线,提高保护他人和个人隐私的意识,遇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互相尊重、相互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
其次,个人要提高保护能力,选择正规酒店、民宿入住,重视自我隐私防护和偷拍装置甄别,在公共场所及半私密区域要留心检查是否有偷拍装置,定期更换家庭监控器的密码,防止隐私视频泄露传播。
同时,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巡视工作,尤其应增加电子探头的排查工作,防止外人安装窃听窃照装置,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排查检查。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规范执法和监督管理,查处隐私偷拍贩卖的黑产业链,对于上游盗取、中游交易、下游传播的整个过程进行专项整治,严禁将具备人格利益的隐私商品化。
供图:IC photo
网传,6月13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区某便利店内发生了一起男生持手机偷拍女生裙底的事件,不少网友在评论中表示,希望能看到事情得以妥善解决。
6月19日下午,正观新闻记者在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查询后发现,6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年龄19岁,2022年6月13日17时25分至18时40分,在中国地质大学一便利店内用手机偷拍多名女生裙底,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偷拍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偷拍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期限自2022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21日。”
此前,多所大学都曾发生类似事件。6月14日,江南大学曾发布情况通报称,2022年5月2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到女生浴室用手机偷拍,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接报案后,学校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5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学校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4月3日,有网友发帖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某男教师在女厕所偷窥,并附上了一男子在厕所门外探出头来的视频。该事发酵后,4月5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回复媒体称,涉事教师已被停职。
针对屡屡发生的偷拍事件,偷拍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据法制日报报道,偷拍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观新闻)
网传,6月13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区某便利店内发生了一起男生持手机偷拍女生裙底的事件,不少网友在评论中表示,希望能看到事情得以妥善解决。
6月19日下午,正观新闻记者在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查询后发现,6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年龄19岁,2022年6月13日17时25分至18时40分,在中国地质大学一便利店内用手机偷拍多名女生裙底,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偷拍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偷拍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期限自2022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21日。”
此前,多所大学都曾发生类似事件。6月14日,江南大学曾发布情况通报称,2022年5月2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到女生浴室用手机偷拍,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接报案后,学校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5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学校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4月3日,有网友发帖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某男教师在女厕所偷窥,并附上了一男子在厕所门外探出头来的视频。该事发酵后,4月5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回复媒体称,涉事教师已被停职。
针对屡屡发生的偷拍事件,偷拍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据法制日报报道,偷拍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观新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2条案例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2条案例判决书
中介把证卖给另一家中介(中介把房产证弄丟,需承担什么责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偷拍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擅自拍别人的照片犯法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4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