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5日,C银行黄冈开发区支行(抵押权人、甲方)与湖北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第6条“主债权的确定”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C、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第15.2条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可将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2014年12月26日,C银行黄冈开发区支行与A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主债权及从债权一并转让给A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A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主张,C银行黄冈开发区支行的最高额抵押权已一并转让,要求实现最高额抵押权。
解析
效率是最高额抵押权的首要价值取向,可使债权人免于针对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债权逐个设立担保的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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