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婚育后,为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成为全职太太。但是一旦离婚,她们不得不面对长期脱离社会、就业竞争力差的残酷现实。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上述情况提供了一定法律帮助,满足三个条件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离婚时,因夫妻一方对家庭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况,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是全职太太离婚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事实上,“离婚经济补偿”并不是最近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必须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通俗讲就是拥有书面协议的AA制。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夫妻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婚姻法》废止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这一前提,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能获得多少数额的经济补偿,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数额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
信托财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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