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应该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做出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走完全部的刑事诉讼流程。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也有可能撤销案件。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立案后哪些情况下应该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应该撤销案件的情况有以下6种:
1、没有犯罪事实的;
—-没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虽然构成犯罪,但已经超过了追诉的时效,不应该再追诉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虽构成犯罪,但经过国家有权机关发出的特赦令,免除其刑事追究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死亡后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法列举穷尽的情况下的兜底条款。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根据侦查的情况,发现复核上述需要撤案的情况时,应该及时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是,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就是说,刑事立案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枉不纵,这才是刑法体系的真谛!
仲裁 驳回起诉,仲裁驳回起诉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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