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会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不是要提倡鼓励债务人拖延、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叫一般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三类是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依法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暂停计算的意思,只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本文不做讨论。
诉讼时效中断就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要想保持诉讼时效不过期,主要靠诉讼时效中断。
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调解、报案、申请执行等。
其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权利人是没有办法予以控制,单独完成的,但其余三种情形,权利人都是可以单独完成的。
打官司及和打官司同等效力的行为需要一定成本和能力,对于权利人而言,最便捷的诉讼时效中断方式就是不停向义务人催收主张。
所以只要债权人不断催收主张,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不断重新计算,就不会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场景产生(最长不超过20年)。即便义务人处心积虑拖过3年,相应债务也不是一笔勾销了,诉讼时效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举证证实曾催要过相关债务。除了公认的效力较高的往来信函、履行记录、补充协议还款计划之外,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也均是有效的方式。
(1)即便过了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本身仍然还在,所以权利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与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超过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是不会提超过诉讼时效这件事情的。
(3)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期间超过的理由,法院查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实体胜诉权。
(4)不管义务人知不知道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5)义务人履行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条的规定。
从该条与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区别可以看出: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自己就可以完成了;续上过期的诉讼时效,只能靠“义务人同意履行”了。
换而言之,只要权利人有心有意识有行动,肯定可以完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但是诉讼时效过期后,要想续上,不仅需要权利人有心有意识有行动,还必须要有义务人的“配合”,不一定能成功。
从这个角度讲,大家还是要注意自己权利的保鲜期,最好不要走到诉讼时效过期的尴尬期间,去看义务人“脸色”。
从法理上理解,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重新确认债权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此举作出之时,债务又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义务人即不能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约定了新的履行期限而未依约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其法律后果约等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构成一种起死回生的特殊的诉讼时效中断。
按照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包括两种情形: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愿履行义务。前者为“言”,后者为“行”,“言”、“行”有其一即可,言行都有更佳。
自愿履行义务的“行”相对好理解一些,一般就是给钱、按照合同交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明确的行为,此处不再冗述。
我们来看一下“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不仅仅是义务人认可义务的存在,还要求义务人必须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以借贷关系为例,借款人不仅要承认欠出借人的钱款,还要明确表示愿意偿还才行。
有一种特殊情形:对于有资质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而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只要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需要表明愿意还款),就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这也算是一种对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了。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常见的能够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材料有:重新签署的延期的协议,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义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的催讨文书上签字确认表达履行意愿,义务人主动请求延期履行,义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为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人使用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抵销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
同时,义务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可。因此,不仅仅纸质的材料能证明义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录像、录音、证人证言(须其他证据佐证)等也能证明义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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