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强化多元解纷司法保障、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建立“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贵州高院将围绕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结合修法背景、修法重点及实践案例、动态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正后,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显著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公告》,贵州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上(不含本数)153094元以下。此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更新的,以更新后统计数据为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本条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新增的一条,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排除清单”,六种类型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最长为三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审理中出现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不再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2023年1月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告宋某某、郭某某欠其借款利息未付,故诉至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41550元。立案后,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未超过贵州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经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组织调解,二被告自动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修文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审理用时仅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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