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有责任和权利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应加强保密意识并严格遵守以下协议:
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二、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
三、服从甲方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它与合同无关的工作。
四、如需接触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
五、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从事该项目的所有人员档案,甲方审核后,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要求,乙方应据此调整人员安排。
七、乙方必须与从事该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听取甲方意见,并向甲方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
八、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发表涉及松滋市公安局计算机设备维护工作中国家秘密组织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工程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
九、无论乙方今后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十、如发生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
十一、本协议视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十二、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拒付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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