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李某的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40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诉讼过程中,陈某以李某生前欠其4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陈某同时请求法院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李某的遗产直接判给他。陈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如果不能得到支持,他能否要求小李清偿债务?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陈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从时间顺序来看,受害人死亡发生在前,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陈某不能主张小李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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