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可以说,合同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了,但是,说到对合同的具体的理解我们却还是比较陌生的,例如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那么,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成立条件?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成立条件?
法律上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相互对待给付。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邮政局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该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小时,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迟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不是追求双务合同中负有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互为给付,而是敦促欲获得对待给付的当事人先做出一定的行为。
尤其是在未确定或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债务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法律只能预先设定合同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通过强调双方债务在履行上的制衡关系,一方当事人若想获得对方的对待给付,则必须己方先积极、主动的履行债务,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功能之所在。
仲裁名词解释 仲裁的简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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