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违法征地的情况,政府部门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即为程序违法,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典律师为您总结,政府征收土地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又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各项规划。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成片开发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丌少亍十个工作日。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可能不会批准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丌少亍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与款与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结束以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并批准征地。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此时农民不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就算正式生效了,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对土地和地上住宅、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用同一个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而很多地方,县级政府或国土部门甚至街道办村委会都可以发出一纸《通知》开展征地工作,有些地方还只凭借口头文件实施征地拆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地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必须予以制止。
就是在未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就侵占土地进行施工。此类情形引发的征地纠纷数量较多,行政机关因此被判决败诉的情形屡见不鲜。
如某镇人民政府在尚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发出《公告》称原告村民耕种的土地“已征收”,并要求各村民小组移交所承包的责任田和山地,告知村民在征地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耕种,组织有关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将征地款及安置补助款划给各村民小组,准许开发商占用涉案土地进行施工。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镇政府进行征收的行为违法,责令立即停止项目施工,赔偿因违法征地行为造成的损失。
是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超出征地批准文件允许的征地红线范围实施征地,侵害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如某市人民政府通过下辖区政府和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900亩,但是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只有857亩,相差43亩。最后被法院判决确认其在征地范围之外的征地行为违法。
此外,有的地方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所补偿的征地面积明显超过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但是被告政府却对超面积补偿的原因无法说明,或者以“不清楚”为由拒绝作出合理解释。此类违法情形也较为常见。
有的地方政府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与村集体签订长期的土地使用合同,达到实质上征地的目的。
比如在未办理合法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土地的协议》,约定租期50年,每年支付租金。以这样的方式规避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侵害村民利益。
最后,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上程序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证据的收集十分重要,不管是举报还是后期维权,证据都是决定最后的走向。当然,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凭证举报,不可虚构、伪造,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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