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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三性指的是什么(授予专利的三性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28 2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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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1、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

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新颖性的特点

(1)时间性

新颖性总是与一定的El期相联系。新颖性的专利技术一公开就成了现有技术。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的新颖性的专利技术就成了明天的现有技术,因为社会在前进,知识在发展,技术的创新永无止境。大多数国家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日本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2)地域性

新颖性又总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是因为评价专利技术是否公开总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与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可以分为世界范围内公开和国内范围内公开相对应,新颖性标准也分为世界范围内和国内范围内,体现了地域的特点。如,本国新颖性的标准一项技术只要是本国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就认为是新的。

(3)直接不同性

专利与现有技术不同必须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专利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没有丰富已有的知识体系,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4)技术性

在《国际专利分类法》中对专利申请的主题的分类是按技术的功能或应用来分类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上的新颖性而不是理论上的新颖性。在通常情况下,发明申请人没有义务去解释其发明的应用理论,他只要讲明发明怎么应用即讲明别人怎样才能再现他的发明,保证发明能丰富实用技术体系就可以了。

(5)公示性

公示性要求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即在权利要求书中用法律性的文字明确地来描述。如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而必须采用的必要技术特征,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或区别,该区别就包含了新颖性。如某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公开,但在权利要求中却没有声明,那么该技术特征就被认为是有意放弃的并贡献给了公众,从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同时,这种公示性为专利技术的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并成为维护专利权的有利武器。也使专利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6)客观性

新颖性是一个客观标准,与申请人的看法无关。申请人是否知道现有技术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发明是新的,但如果事实上不是新的,那么是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同时,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性还体现在专利申请公示的技术不仅包括专利文件中文字(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所属技术人员毫无歧义地推导出的技术内容。本领域中众所周知可以互换的部件,即技术上等同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公开的范围内。

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1)审查对象

①审查的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但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对比。

(2)审查原则

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原则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

②单独对比原则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专利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创造性的概念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公知技术)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为了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统一引入的一个假想的人,满足一下条件:

①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

②能够获知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的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

③具有应用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

④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技术常识、现有技术、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

⑤不具备创造力。

(3)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指发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②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判断。

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

创造性审查是在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基础上进行的。(新颖性审查之后进行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审查是在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基础上进行的。(新颖性审查之后进行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对于方法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类似的方法;对于产品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另一件功能或用途相同或接近的产品,该产品与发明相同的技术特征也最多。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当存在多篇比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对比文件,其次考虑相同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的对比文件。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特征”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3)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具体讲就是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具体讲,首先要明确的是,发明解决前面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就是前述的“区别特征”,然后要考虑的是,这样的技术手段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披露,如果有,再看该技术手段的作用是否客观上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如果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该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如果存在“技术启示”,则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则认为发明是非现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实用性

专利实用性指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实用性的特点

实用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

(1)实践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2)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就是说,依照说明书所公开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 的主题。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易,也不含有随机因素。这种能够重复实施性质,称为再现性。

(3)有益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生积极效果。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 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尽管如 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

(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 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曾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 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因雨水过多而导致洪涝之灾,又避免了北方久旱无雨之害,这样便可在宏观上解决我国南水北调的问题。且不说这一构想是否违 背自然规律,仅就这样一个设想而言,它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应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肯定是 不具备实用性的。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如 永动机,无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一类永动机,还是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第二类永动机,均不可能被制造出来。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 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法律 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 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 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 步。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由此可知, 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贝尔在1876年的第 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一流的电气专家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同样,爱迪生发明第一只灯泡时,其寿命很 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 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

对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种专利而言,在实用性审查上没有太大差异,就外观设计而言,美感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广义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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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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