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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律如何判刑打孩子(家长对孩子家暴法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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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8: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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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7月16日,网曝江西南昌一小女孩被后妈虐待,打得遍体鳞伤,通过拍到的画面,可以清晰的看到小女孩被打后,不敢在家里也不敢下楼,来到邻居家站在墙角不停的抽泣,脸上嘴上都是血迹,胳膊上也有淤青。眼神里透出的是恐惧和祈求帮助的眼神。面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6岁女孩,怎么能下得去这样的毒手呢?

  一、 关于虐待儿童要怎么处罚?

  关于虐待儿童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虐待罪的侵犯对象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本案只要小女孩要求对其继母进行处理,其继母的行为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论是原生家庭还是重组家庭,既然能成为一家人,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睦环境,作为孩子的父母就要对未成年儿女尽到应尽的监管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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