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想快速离婚,有办法吗?有的!在之前我遇到一个当事人,3天就办完了离婚手续,这是怎么办到的呢?
首先两个人为自愿离婚,并且他们在决定离婚后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内容自行协商一致,并到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后法官按照流程组织二人进行调解。
由于在起诉前双方早已对相关内容协商一致,于是他们便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法院的调解书,最终从决定离婚到完成只用了三天的时间!所以如果你也有尽快离婚的打算,那么就可以参考上面案例。
我把相关的步骤再次总结一下:一,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自行协商一致。二,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会在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已经就相关问题协商一致,就有可能快速地拿到法院的调解书。
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面临决裂的边缘时,其对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丝毫不亚于一场「地震」。
当无法协议离婚的夫妻不得不走上诉讼离婚之路,他们不知道的是,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前,通常会进行离婚调解。
离婚时,有些人在诉讼时遇到调解员例行问双方:「(你们)同意调解吗」,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调解就是一位和事佬苦口婆心地要求双方破镜重圆,所以他们往往会斩钉截铁地回答:「不调解!有什么好调的!」
其实,离婚调解可以调解和好,也可以调解离婚,而且调解离婚往往是解决婚姻诉讼的最佳途径。
我从业14年,曾帮助无数当事人调解过离婚案件。希望通过我总结的离婚调解内容,让那些在未来可能遭遇婚姻纠纷的当事人获得一些感悟。
可以说,调解贯彻了离婚诉讼始终。
《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不成立以后向法官请求裁判,也就是从调解程序转成审判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冷静期的出现,让更多想要离婚的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
在普通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各自委托律师,对簿公堂,在法庭上不断找出对方的弱点和错处,以增加自己谈判的筹码。
离婚调解大多是在法院速裁庭(注:有的法院称为诉讼调解中心)进行,在这里无论是离婚意愿问题、孩子抚养问题还是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调解离婚的优点体现在:
身为婚姻家事律师,历经过剑拔弩张的庭审气氛,双方当事人经常一言不合就「开战」。
在一起调解案件中,我在找到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弱点后,尝试与对方进行调解。事后,对方当事人甚至发信息感谢我。
我至今记得这名当事人说:「感谢易律师,早前和对方处理离婚财产安排时,每次都是不欢而散。这次调解让我们有平等的机会在和平的气氛下表达需求,理性讨论,找出共同接纳的解决方案,减少了太多的摩擦。」
正因为离婚不仅是取消婚约的法律程序,更是一个充满强烈情绪和多层次心理冲突的家庭危机,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渴望通过调解,协助离异双方降低对立和敌意,达到互谅互让的双赢局面。
面对婚姻危机,传统思维是以和为贵,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进行诉讼。
诉讼一旦开启,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备受折磨,常常处于崩溃边缘。而诉讼也只能处理法律层面的问题。调解相对诉讼而言,过程快捷,当事人通过调解,可以避免把争议诉诸法庭,既省时又省钱。
此外,调解更关注双方感受和财务以外的需求,比如会关注子女的成长,解决双方如何继续共同养育子女以降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安排探视子女的时间等问题。
律师参与离婚调解,不是争输赢、论高低,而是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出发,协助当事人自主协议,达成共识,出具一份规范整齐、法律依据引用明确、焦点分析逻辑严谨的律师调解意见书。
离婚调解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敬畏法律之心的前提下,以心理痛点分析归纳离婚案情为突破是律师参与调解离婚案件的难点。设计一份适合己方当事人,又让对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是离婚调解的难点。
很多调解协议的制订须结合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法律咨询,针对个案情形,量身制订出适合离异夫妻的调解方案。
在设计调解方案时,我会注意形式上平衡对等性、实体权利的接纳,避免单方权利堆积、对方责任堆积等「不平等条约」方案。
通常,我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于纠结琐碎约定生活动态细节。但是,对于明确房产权属、过户时间等重要权利事项须条理清晰严谨。
仲裁申请与仲裁判决 仲裁申请与仲裁判决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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