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责任 | 责任类型 | 内容 |
违纪行为 |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种类。 | |
机构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 |
行政责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种。 对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5种。 | |
民事责任 |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 |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 |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 ||
尊重与合作 |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 |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 ||
禁止不正当竞争 | (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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