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销售的过程中,赊销的情况不可避免。在赊销的过程中,企业还是很被动的,客户万一不及时还钱,企业也会很无奈。
不仅如此,企业为了更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坏账准备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即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登记在“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时,登记在“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也需要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来说,企业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一般来说,企业会按照应收账款的总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或者把坏账准备进行分类以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之下,减值损失分为了两部分。即“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那么这两个会计科目应该怎么使用呢?
其实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信用减值损失”属于从“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分离出来的科目。
“信用减值损失”只要核算金融资产等情况的损失,而“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情况。
比方说,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就需要通过“信用减值损失”进行核算,而不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进行核算。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千万不能弄错了。企业的财务工作人,也需要时刻保持不断学习的心态才可以。
企业计提坏账,是为了更加严谨地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毕竟企业计提的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这样的做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从根本来说,会计的核算规则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的核算规定是收付实现制。也就说在会计上,只要经济业务发生了,企业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核算。
但是,税法并不认可会计的核算规则。企业既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会计上面可以按照谨慎性的原则进行核算,但是税法上面只认可实际发生的损失。
结合税法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坏账准备自然不会被税法认可。如果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存在坏账准备,那么企业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从税法角度来说,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后,会直接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少缴纳税款。
如果企业的核算没有问题还好;如果企业故意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地,那么国家的税收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可以说,这也是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的根本原因。
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的分录(超过5年的应收账款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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