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股东都有不同的需求,但是以下几个公司股权分配的比例是公司关键的生命线,一定要把握好。
公司法中规定了一种公司的形式,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就是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即所谓的完全控股状态。在这一类公司当中股东是唯一的老板,拥有绝对的权威,对于公司的任何决定都可以做决策。对于创业公司而言,我们并不建议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公司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可能会涉及股东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过大。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对以下7项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得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以做出决定,否则这样的股东协议是无效的: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注册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
4、公司合并
5、公司分立
6、公司解散
7、变更公司形式
不难发现,以上7事项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66.7%可以说是股权划分的一条关键生命线,其拥有权利等同于完全控股。由此可见,一个股东想要完全控制一个公司,至少应当持有66.7%的股权。
相对控股对公司经营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可以进行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长、董事,聘请审计机构,聘请会计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在第二点当中,我们说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能够控制66.7%的股权,则可以决定7项关乎公司生死的大事。但是各位也可以反过来想一下,如果公司的另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持有34%以上的股权,则会导致其他的股东无法控制66.7%的股权,也就是说一个股东掌握了34%的股权则可以影响前述7项事项的表决,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前述7项事项的表决需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所以如果一个股东持股34%,对于这七项事项的决定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其他事项没有一票否决权,因为其他事项只要有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申请解散公司,所以各位老板对10%的持股比例也应当重视。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但有例外情况,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现实生活当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决策严重冲突,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持续下去,小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持股10%的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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