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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条款的意义(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3-22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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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如果说权利义务条款是一份合同最核心的条款,那么违约责任条款就是确保合同相对方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保障己方权利的必备条款。

如果合同中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势必让先前已经约定的条款变成一纸空文,变得毫无实际意义。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谊,抹不开面子在合同中加入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设置得过于笼统、简单,只是象征意义上的表达了违约责任,实际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违约责任的设置,既是为了督促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在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

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限制等基本内容。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表达方式】

通过上述简要的介绍,我们基本可以了解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的重要性,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的最佳方式是单列出来,不建议将违约责任条款仅以一两句话的篇幅零散的写入权利义务条款。

违约责任应当单列条款、独立存在,那么在合同被解除或无效后,关于合同争议解决的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仍可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即违约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发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情形,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或多或少已经载明,凡是未履行权利义务条款中框定的合同义务就应受违约条款的规制。

除此之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加入违约情形,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具体情形的罗列落脚点则是己方在业务层面上的诉求。

合同在拟定过程中便具有偏向性,作为合同起草方,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从自身的业务诉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以提高可操作性。

作为接收合同一方,也应站在己方的角度,分析、把控违约责任存在的风险,寻找磋商机会对合同进行修改。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在设置违约责任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涉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出明确具体的违约情形,更好地约束相对方的履约行为,防范风险。

如收到一份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准确把握违约责任的风险。

如建设施工合同中,己方作为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怎样的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何种进度;再比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人需要承揽人工作达到的效果、水平标准等。

值得说明的是,准确列明违约情形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必须对这个领域的业务有所了解,设置出的违约情形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法务人员在设计和修改此类条款时,如果对合同关涉的行业、领域一无所知,这部分的审查就显得步履维艰、味同嚼蜡。

此时需要联系合同送审人员或者相应领域的专家咨询,从自身业务的利益诉求出发,将实际需求落到实处,在合同相对方履约过程中未能达成的商业目标时,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己方损失。

【设定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从追究违约责任的难易程度上来看,违约金、定金责任两种方式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且方便举证。但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导致对方起诉要求法院予以减少。

赔偿损失,如果未事先具体约定损失的计算办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

继续履行,尽管是实现签约目的的首要救济手段,但在合作关系破裂、丧失互信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对于公司具有特殊的利益,一般不宜采用。

采取补救措施,操作简单,在某些合同中是首选的违约救济手段。

为了保护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可以就合同具体情况约定多种责任形式,同时还应该注意五种方式之间选择适用的问题。

如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责任并用,即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妨碍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

在实际损失可能难以计算或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用约定违约金的方式。

违约金可以约定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为合同某一期或某一部分价款的若干百分比。

在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责任数额,可以直接约定数额,也可以通过约定数额的计算方式确定,如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其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等标准计算每日的违约金。

但是该等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约定定金时,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对于迟延交货、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还可以按迟延的天数,约定每日的违约金金额。

【限额】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等非直接损失也可以作为损失赔偿额进行主张,由此可能造成违约责任过高且难以控制,因此一般在合同中会对违约责任进行限制。

限制的方式可以是明确约定各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直接损失,也可以考虑设定赔偿责任的上限或者封顶。

例如,对于买卖合同的买方因迟延支付货款而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未支付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于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总额不高于总的设备总价款的一定比例。

建议企业在设计或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可先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预测评估,相应约定违约责任的上限与下限。

另外,对于某类损失,如果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未来主张时难以被支持的,比如律师费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采取损失范围包括以上损失的方式,保障企业权利。

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惩罚合同违约方,对可能违约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合同各方往往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很重,甚至计算起来远远超过合同标的本身,也存在双方把违约责任约定的无关痛痒,违约成本很低。

过高和过低的违约金约定,都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调整的范畴。

为规范违约责任的合理使用,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层出不穷的违约金过高过低的情形,《民法典》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做了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责任限额的设定可以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参考值,如果违约责任高于实际损失的130%,则属于过高,可以申请予以调低;如果违约责任低于实际损失的70%,一般认为属于过低,可以申请予以调高。

在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设计和审查时,可以对违约金金额进行合理预测与评估,必要时和合同送审人员沟通,过高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没有意义,反而会增加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时的对抗性。

比如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因为借款人不还款带来的损失只是资金占用费,出借人的损失可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比照计算,此时将违约金约定为天文数字或者与本金齐平的标准,则此约定也无实际意义。

【范例】

具体设定违约责任时,我们提供下列条款供企业参考:

1.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标的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补足。”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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