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美团食品安全办公室原创。
近日,某企业因在其产品介绍时使用了“最苛刻的麦芽培育过程、最完美的纯澈口感、最优质的纯天然原料“等极限词,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无独有偶,某餐饮店在宣传菜品时菜单和广告牌中均包含菜品“有机酸菜”字样。经查实,该餐饮店制作该菜品所使用的原料均无有机认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餐饮店的广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了处罚决定。
根据《广告法》,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情形作了具体的列举,其中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例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企业号称使用“最优质的纯天然原料”实则使用了经过人工干预或处理的原料,与所宣传的”全天然原料“不符。
例如,上述提到的”酸菜案“使用了”有机“字样,由于当前我国国民消费理念已从吃饱、吃好到吃出健康的需求转变,“有机”“绿色”等要素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指标,足以吸引消费者作出购买的意向。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广告真实、合法。
袋鼠君在此为各位老板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虚假广告”,提醒大家避免犯错啊!
各位老板需引以为戒,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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