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省政府第185号令修订稿)
3.1 员工的职责
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或在场员工应立即报告分厂领导,尽量不要毁坏事故现场。
3.2 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职责
部门(分部)负责人或分厂主要负责人接到本单位工伤事故的报告,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立即作出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方案,并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对工伤事故进行登记。
工伤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工伤事故及初步原因口头报告技安环保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技安环保部。
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需要告知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当地工伤保险部门。
3.3 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公司在职在岗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做好工伤的调查、登记和认定、鉴定及工作待遇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3.4技安环保部职责
技安环保部接到工伤报告时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实施监督记录。
初步确认为工伤事故时,应立即将工伤事故情况报告给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初步确认不为工伤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并说明不属于原因等情况。
协作工伤科和工伤人员住、出院期间的相关资料报送,工伤等级鉴定和复工等工作。
3.5工会职责
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做好工伤的调查、登记和认定、鉴定及工作待遇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3.6 工伤报告要求
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给技安环保部。既未报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又未报技安环保部的工伤费用,不得在公司报帐。
本规定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程序划分为工伤登记、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治疗、工伤待遇等内容。
4.1 工伤的登记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立即报告技安环保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清事故原因后,编写好工伤伤害事故过程原因等方面的书面报告(15日内)报技安环保部;技安环保部对工伤进行登记。
4.2 工伤的认定
4.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在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5)因工(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伤或者自杀的。
4.2.4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报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4.2.5 受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先提出申请书,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
受伤害员工身份证、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伤害过程和核实情况,受伤人员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
4.2.6 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它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5)因工(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公)死亡申请的,要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6)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关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证明。
(8)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2.7 受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4.3 工伤的治疗
4.3.1 受伤员工实行定点医院治疗。工伤伤害事故发生后,除非紧急抢救人员可以到就近医院或医疗机构救治外,其它一律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受伤员工提出申请,工伤指定医院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机构,方可转院治疗。
4.3.1.1工伤人员与工伤复发人员就医和住院原则上必须选择永州市工伤管理部门定点医院,医疗时非紧急情况(如紧急抢救等)不得使用工伤目录外药品和超规格用药,确需使用工伤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报告公司相关工伤管理部门,并按照永工险[2014]7号《关于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待遇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药物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4.3.1.2工伤与工伤复发人员就医和住院中涉及的非工伤部位的医疗不属于工伤医疗范围,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由患者通过医疗保险处理医疗费用,否则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负。
4.3.1.3工伤与工伤复发人员就医和住院应服从医院的医疗管理,不得自主提出用药,自主提出用药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4.3.1.4工伤与工伤复发人员涉及可能是因工伤用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才予以认可。
4.3.1.5工伤与工伤复发人员就医和住院原则上无权自主进行任何需要由公司支付的开支项目,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4.3.2 旧伤复发治疗时,工伤人员必须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机构同意后,按工伤医疗的标准执行。
4.3.3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室内温度高于35度以上而中暑者,在就近的指定医疗点或医院进行治疗。
4.4 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技安环保部部组织员工本人将工伤材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审批意见 。
(2)工伤员工姓名、年龄、工种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部位、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过程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
(4)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预防措施等。
4.5 工伤待遇
4.5.1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5.2 工伤津贴待遇
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本人受伤前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收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上班时领取工资或伤残待遇。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12个月。此项费用工伤保险部门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4.5.3 工伤护理费
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三级,1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
4.5.4 伤残辅助器具费
因工残疾职工为辅助日常生活或生产劳动需要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
4.5.5 因工伤残抚恤金
对被评定为1—4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岗绩工资标准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评定为5级、6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5级也可按月发给70%,6级发给65%。
4.5.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评上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级发给本人工资27个月,2级为25个月,3级23个月,4级21个月,5、6级分别为18、16个月,7至10级分别为13、11、9、7个月。
4.5.7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它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4.5.8 丧葬补助金
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发给。
4.5.9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亲属,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标准按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6 工伤费用的报销程序
4.6.1 须提供如下材料:
(1)已通过资格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员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3)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4)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4.6.2 员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经社保机构与工伤(职业病)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
4.6.3 辅助器配置与费用管理
工伤员工须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
4.6.4 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工伤(职业病)治疗医院,按劳社厅发[2004]6号的规定直接结算。
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治疗、抢救和旧伤复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凭就医前的申请报告的批复件、医疗诊断证明、相应检查检验报告、处方和药品清单、相关结算单据到技安环保部审核,安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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