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依法宣判了金沙江路5死7伤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人陈立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发生在2019年10月24日,上海普陀区金沙江路,陈立伟驾驶一辆小汽车,先是与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之后非但没停车,反而加速逃逸,期间多次变道,闯红灯,冲闯路口,最高时速达到161公里,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造成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有鉴于此,加之陈立伟系累犯,法院一审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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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杀人偿命,像本案这种情况造成了5死7伤,真的是不判死刑说不过去啊。老百姓都知道这种朴素的道理。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像本案这种情况,最开始陈立伟只是与电动车发生了轻微的刮蹭,这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死亡的话,或者重大损失的话,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顶多也只是赔赔钱而已。这个时候才,他只需要停下来,处理好事故,然后进行赔偿就行了。可是他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加速往前冲去。
对于之前发生的这个交通事故而言,相信并不是他所想看到的,那自然也就应该属于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了。但是一旦他主动的逃逸、主动往前冲过去,尤其是在市区达到120多甚至160多的速度,那么自然就可以推定他有故意的成分了。
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伤害的后果,仍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显然,陈立伟的这种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当他撞了一个人,继续加速、继续又撞倒一个人、又撞第3个人、第4个人乃至第5个人的时候,他的行为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的,而是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这就是陈立伟被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所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注意到,在判决书里写了这么一句话:被告人陈立伟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陈立伟在之前5年之内,曾经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而且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意味着这个人几次三番地为非作恶,此次并不是初犯。
当然这就证明了陈立伟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个问题就不用多说了,之前我国的死刑都是采取的枪毙,而现在除了枪毙以外,又多了一项:注射死刑的方式。
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事还不解恨,不如以前明清时代还有凌迟处死。
觉得凌迟处死更能解解心中之恨。但在现代我们毕竟还是出于人道,并不会实施这种惨绝人寰的行刑方式。
虽然陈立伟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但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被执行死刑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一步他还有10天的上诉期,看陈立伟是否上诉,即便他不上诉也需要层报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待省法院和最高法院均予以核准以后,才会对其执行死刑。
当然这也是基于防范错杀的理念,也就能让他更多地苟活几天,只不过他不会知道死亡到底在哪一天到来。或许,这也是一种心理煎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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