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77号 2017年5月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之间的变换。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具有包括人事任免、考核和财务管理等权限的直接管理部门。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针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实行业务管理与指导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包括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划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乡(镇)、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其他规划建设的区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一)国际或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全国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国际或国内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或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研究论证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和周边影响区域内政府机关、团体和公众意见;
(四)影响区域和涉及安置人员的情况报告;
(五)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方案、协议等。
(一)申报程序不完整;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数据不真实,不能达到评审条件;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或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
调整过程中如发现报告编制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数据、缺乏客观公正等现象,将责令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调整区划报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范围、功能区调整相关内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和地方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其主要内容为:调整的理由;调整前后范围、面积;调整前后功能区划图等,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和名称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未在批准调整后三个月内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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