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技术和文化的结晶。对文物的保护是对社会共同记忆和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22年5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文物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马某某经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某古玩城的一古玩店,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各类青铜器文物后倒卖牟利,涉案人员刘某先后以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买了战国时期绳纹铜壶、汉代龙首柄三足铜鐎斗、汉代铜钫等文物,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三级文物。
倒卖文物罪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其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二是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而一旦触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命之花也许会枯萎凋谢,而文物传递的文明之光亘古不灭。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瑰宝,是历史的根脉,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希望能够通过对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使全社会树立起保护文物的共识。
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城关检察院始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捍卫国家文物安全。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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