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践中,该结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葛某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许某忠诉卢某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1)揭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8月22日
——韦某诉黄某波、张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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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赖以成立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劳动仲裁案另(劳动仲裁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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