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中秋节当日接受的委托,节后第二天就要开庭,算是很仓促的一个庭。
之前我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也就是债权人一方提起的诉讼。现在接受了的是被告的委托,也就是债务人一方。据当事人说,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当事人很被动,所以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前,委托了律师。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这类案件,我觉得最重要的一个点(乃至是唯一的),就是对民法典五百四十一条中“五年”、“一年”的理解。
显然这两个时间均为“除斥期间”,这不是我说的,是最高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予以明确的事实。既然属于除斥期间,就应当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第二,除斥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消灭,也就是说,除斥期间经过后,不管债权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该处分行为均发生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
第三,除斥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无需当事人进行抗辩。
不客观地来讲,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核心往往在于除斥期间。过多地去强调“善意”、“恶意”,过于主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对被告来说,是较为不利的。
而且,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最可怕的是,以民间借贷案件的思维去对待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务必将两类案件做明确区分。
我看到,有的当事人,用民间借贷案件的答辩方式去应对撤销权案件,这就大错特错了。其实,我也感受到过,有的法官也会用民间借贷案件的思维去审撤销权案件,也就务必要引起代理律师的高度注意了,因为用不同的思维去审案件,审理结果的差别是极大的。
2021年9月21日中秋夜
大运河
于哲律师
试论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分离情形下公司诉讼代表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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