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确立该制度的初衷也是很好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对那些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老油条”进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帮助他改过自新,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随着劳动教育的广泛使用,弊端越来越明显,因为劳动教育制度本身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透明等弊端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它的在实践中用得越来越多,甚至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相信关注新闻的应该或多或上有耳闻,个别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滥用造成了很多无辜百姓的悲剧,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有支持劳动教养的法学家一直在想办法论证劳动教养制度和刑法发的不同,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在很多法学家看来,劳动教养制度,它不是法律,也没有法律授权,它的外貌只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它却有和刑事处罚相同的处罚力度,甚至比某些刑事犯罪更加重的处罚。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所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
在全国各界的呼吁声中,中国共产党相应人民群众的请求,开始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工作,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从此劳动教养制度不复存在。
劳动教养制度本事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发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意是惩罚较轻的违法行为的,不过在实践中往往被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体现了中央对于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人民群众更加明白自己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只是被行政处罚,哪些行为会被刑事处罚,更加学会遵守法律,也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力。
毫不夸张的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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