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万余条所依据的证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随机抽取的信息明细。但根据《情况说明》显示,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万条,却只抽取了190个电话号码作为样本,抽样比例远远达不到统计学标准。190个样本信息的有效并不能证明165万条信息全部有效,这个抽样比例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此外,这190个样本信息的内容均为“姓名+电话号码”或者“账号+姓名+地址+国籍+性别+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而非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只是提供了190个信息的格式。这种形式的内容根本不能称之为“公民个人信息”,更不能辨认内容是否为真实?电话是否为空号、停机、位数不正确等无效号码?是否对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或者是否从U盘提取数据过程中信息被反复读写和恢复?这些关键事实均没有查清。
本案案卷材料中缺乏这165万公民信息的书证材料,看不到这些公民信息的内容,无法确定U盘中的文件资料记载了哪些信息。如果文件仅记载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没有公民姓名,或者名称中只有一个单姓或署名为小姐、女士、先生或绰号等明显不是自然人个人姓名,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部分信息手机号码为空号、停机、位数不正确等无效号码,也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对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或者从U盘提取数据过程中信息被反复读写和恢复,部分信息内容重复,则重复的内容不应计入公民信息的数量中。在不确定1659217条公民信息完全符合本罪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特别严重。
(1)SZ市FT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提到:“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名为“Book1.xlsx”、“副本GLHY二期.xlslll”记载的均为连号的单一电话号码信息,应从总条数中予以去除的意见。经查,文件名称为“Book1.xlsx”、“副本GLHY二期.xlslll”均记载单一的电话号码信息,该部分信息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ZS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提到:“上述文件中仅含有手机号码,或者没有公民姓名(如姓名栏是空白或是未实名认证的),或者姓名栏中只有一个单姓或署名为小姐女士先生或绰号及公司企业、商铺等明显不是自然人个人姓名,由此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数量均不计入犯罪数额。本院对叶某的辩护人所提无法识别具体姓名的信息条数应予剔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GZ市LW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提到:“对于辩护人提出鉴定结论中同一公司中有多个重复姓名,不能排除同一人的可能,有部分没有剔除空号、打不通、未通、停机等项信息,……对于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的,应剔除一人,对于黑某霞、黄某、杨某、陈某1、卜某喜、陈某2、方某、付某煌、郭某平等人停机,张某、倪某、沈某东等空号的情况应予以剔除。对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没有剔除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重复项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重复应予以剔除,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在牵连犯中,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是数个犯罪行为,这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故意,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
具体到本案,赵某等人创建WES游戏平台的目的是招揽客户在平台上“押大小、赌输赢”,从而获取手续费收益。赵某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实现盈利,获取赌博平台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是服务于“获取赌博平台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这个目的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手段行为,开设赌场行为系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即便赵某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也只是赵某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仲裁不服起诉书,仲裁不服起诉书的正确格式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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