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怎样处理?和夫妻离婚时一样,还是会有明显不同?
下面,我们就尝试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类型,并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几方面入手,对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居的概念和类型。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
上述类型的归纳,未必十分严谨或周全,但起码让我们了解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双方,因同居关系,可能会给自身或利益相关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生育子女,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下面,我们就从
首先,看一下子女抚养问题。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乙女以孩子名义将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甲男承认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支持的话,能有多少金额?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其诉请。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调查发现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内已经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婚外和乙女同居并生育男孩,此时,男孩起诉主张抚养费,甲男以自己要抚养原来的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结论是:法院还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会
该规定,与
如果说,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着十分简单而清晰的处理原则的话,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男与乙女相识并恋爱、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诉至法院称,同居期间,其曾给过男方多笔钱款,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现乙女发现甲男在同居期间随意挥霍两人共同财产,花费近10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平台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还属于乙女并被甲男挥霍掉的50万元。乙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有同居事实,但乙女并未能举证证明甲男所支付的钱款系双方共同共有,故驳回乙女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以恋人名义同居。两人共同在娱乐场所工作,并分别负责介绍客人及接待客人等业务,收入不菲,几年下来两人积蓄了数百万元。同居期间,两人银行卡有大量钱款往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财产。对于这样的情况,甲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曾经同居,而且从双方的收入来源、银行存款的管理、款项的支配等事实,可以印证双方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属双方共有。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故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
为什么这么说?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看下一部分内容: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甲男事业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机会中,认识乙女。多次接触,甲男和乙女间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为乙女租房,双方以情人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持续多年。甲男配偶发现后,与甲男多次争吵,但均未有效果。后甲男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诉讼中,甲男承认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实。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主张损害赔偿,均可得到支持。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对乙女有大额财产赠与时,甲男配偶可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乙女返还上述财产。
以上,主要是关于同居法律后果的简单梳理,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归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践行并倡导“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注重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世事包罗万象,生活亦有多种选择。法律对很多领域作出规范,在一些领域也保持必要的谦抑。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因此,
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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