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分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案例一:监督立案
张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租住的公寓房被盗两部手机,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为普通盗窃案件,且未达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标准,故未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张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出租屋属于刑法中盗窃罪所规定的“户”,犯罪嫌疑人进入该房间进行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公安机关应当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监督撤案
李四向王五借款2万元,经李四多次催款,王五仍不还钱,李四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王五对其进行诈骗,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王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五对该笔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可以申请的情形:
①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
②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
可以通过来信或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同时提供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制发的《不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决定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仲裁法请求,仲裁请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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