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有些行政机关从自认为的“良好动机”出发,采取自认为“有效”且“合法”的措施,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法律规定了哪些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大家遇到行政机关不按照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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