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购买的保险产品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产品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者(即对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的商业险,常见的保险产品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火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产品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者(即对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之外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产品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一致。
由此可知,机动车被暴雨水淹损坏后造成的车辆损失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进行索赔,如机动车未购买该保险产品,则无法索赔本车的损失,只能寻找其他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机动车被暴雨水淹损坏,待驾驶人员及车上乘坐人员全部转移到安全区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方便保险公司及时派员查勘现场,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对于重大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受损车辆较多无法联系上保险公司时,尽量保留车辆受损被淹的照片,方便后期的车损索赔。
对于该问题需要以2020年9月19日为时间点予以区别对待:
(一)对于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适用的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该商业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虽约定暴雨导致车辆损坏属于保险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中同时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附加险),则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的损坏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范围内是拒赔的。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保险条款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需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二)对于2020年9月19日之后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适用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该商业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已经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予以删除,因此对于2020年9月19日之后投保的机动车,即使发动机被水淹损坏也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机动车被水淹后达到什么程度即可以推定全损,有人认为水淹至机动车的引擎盖及以上即可以认定车辆损失达到全损,该项认识缺乏一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印发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整车价格的鉴定中规定“修复价值超过事故前车辆实际价值60%-70%的按实际价值减残值计算”,该项规定是指如果车辆的维修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60%-70%,则车辆不具有修复价值,可推定全损,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是按照实际价值减残值计算。
机动车被暴雨水淹导致损坏的汽车零配件主要有车身线束、中控仪表台、电机、发动机等,保险公司判断车辆损失是否达到全损,一般是根据车辆维修费用与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是否达到70%以上,并非完全以水淹至机动车的高低来予以认定。
个人房屋、企业厂房已经投保财产综合险或类似保险产品,当投保标的被暴雨水淹损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方便保险公司及时派员查勘现场,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对于重大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导致受损人员及物品较多无法联系上保险公司时,尽量保存受损房屋、物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物品照片、清单、购买物品的合同、发票等凭证),因为在涉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受损物品的金额是日后索赔争议的焦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存上述证据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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