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原告延XX、马XX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原告延XX、马XX诉被告延XX、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延XX、马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延XX与第一被告延XX系同村居民,且系小学、初中同班同学,从小到大关系密切。第一被告延XX以做生意、家庭开支、交学费、经济紧张为由,在原告家中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通过开户行为陕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XXXXXXXXX账号向第一被告的XXXXXXXXX账号转账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1月23日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5万元;综上,2015、2016、2017三年原告总计借给第一被告31.5万元。2018年原告要买房,向第一被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延XX于2019年2月2日以无钱还款,并表示愿意给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但无钱支付利息,便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到延XX人洋叁拾贰万元整,合计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第一被告出具欠据当日,口头承诺尽快还款。但之后被告拒绝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每次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归还原告借款,有原告与第一被告2019年7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4月20日的通话录音,同时有原告与第一被告2019年8月2日的催还款短信为证。2020年4月21日第一被告又以生意周转、家庭开支、给娃交学费为由到原告家中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无力借款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考虑自己借款多年且无力还款的情况,表示愿意从2019年2月2日起以32万为基数按“月息1分”支付原告利息,同时承诺“要时无钱,车房抵债”,收回了原出具的欠据,同时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一张,载明:“今代到延XX人币叁拾贰万元整,15、16、17一共(¥320000.00元),生意周转金,电话: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要时没钱,房车抵债,现金(利息1分),延XX,2019年2月2日”。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第一被告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的借条以及原告与第一被告2019年7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4月20日的通话录音,同时有原告与第一被告2019年8月2日与2020年10月9日的催还款短信、2020年10月9日的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
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家庭开支及孩子抚养,第一被告在2020年4月20日与原告马XX的通话中明确承认
在此,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第一被告与原告马XX2020年4月20日的通话中,第一被告说准备与第二被告离婚并净身出户,即将其所有的资产全部给与第二被告,充分说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早有预谋,恶意串通,企图通过离婚转移全部资产方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婚姻关系存在与否,都不能排除第二被告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本事实,因为
综上所述,
原告代理人:张显争律师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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