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某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张三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工作期间,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违规堆放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该企业自生产至2016年3月长期期违规堆放危险废物1000余吨,给土地造成严重污染。
经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污染损害后果为人民币(下同)351.1万元,县环境保护局为此支付鉴定费22万元,某公司为污染场地修复化费10万元,合计造成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鲁1522刑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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