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某镇通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李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张某,系李某的配偶)行驶中相擦挂,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李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张某均无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26万余元,并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在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肇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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