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的举措。
关于岗位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同时,上述人员有一方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人员的,另一方就不得在该单位从事部分岗位,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如果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则不得聘用至该领导人员的部分内设机构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明确,提出回避的,既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双方岗位等级不同时该怎么回避?《规定》要求,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如果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规定》也要求,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除了岗位回避,还有履职回避。
《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考核考察、人事考试、职称评审、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
“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规定》要求。
《规定》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规定》明确。
对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规定》还明确,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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