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修改涉及到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等方面的内容。
由此产生了民诉法解释的表述、条文的引用等与新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问题,亟待规范统一。
为畅通法律适用路径,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系统把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本文对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及亮点条款进行解读。
朱旖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一、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以贯之,明确了简易程序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自立案之日计算)。“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比如因疫情防控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结。这能够更好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审限要求,明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限梯度,灵活运用,实现有效衔接,充分保障诉讼程序进行的正当性。
二、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尽管本条并未明确转换程序的具体适用标准,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并结合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可以在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的标准。其中,“基本事实清楚”主要是指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总体清楚,但部分次要事实或者关联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案件法律关系清晰明了,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在解释和适用上不存在空白与争议。对于既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要件,也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则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合议制程序审理。
同时,本条明确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应当注意,采取口头方式作出裁定,只是对裁定形式的简化,不能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较于以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待当事人的异议要求得更为谨慎,规定需要以裁定的形式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异议权的尊重与保障。
三、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
在当前互联网、区块链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活动亦得到了诸多助力。其中,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送达电子化即凭借着这一坚实的技术后盾,有了较大进展。新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情形作为补充适用传统线下的送达方式。相应地,此次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直接引用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一方面明确了“电子方式”,另一方面破除了原本“裁判文书以外”的限制,现已表述为“诉讼文书”。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发挥电子送达迅速、便捷的优势,突破时空限制、推进诉讼程序稳步开展,同时也能够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风险,给诉讼各方带来诸多便利。
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更应当清晰地认识到送达其本身的功能和意义,充分保证诉讼程序正当、有效进行,必须将准确告知当事人送达的内容、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行使作为送达的首要目的。在运用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电子送达这一方式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同时在电子送达的过程中关注送达情况,避免因技术等方面问题导致送达无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删除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调整了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明确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了《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创设至今,为提升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带来了诸多好处。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则修改,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五、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已对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作了调整。相应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组织或其他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可见,司法确认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果的制度,其实质上也是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开展的一种后备保障,能够在程序和实体上赋予调解的当事人以信心和支撑。有鉴于此,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为当事人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是这一制度灵活性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六、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
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其他修改条文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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