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本文主要探讨以下问题。
答: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就丧失掉了,于是首先产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返还给出借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利息的返还问题。
在借款人返还本金的同时,是否需要返还利息呢?利息按何标准计算?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实践中大致有两类判法。
如认定出借人存在过错,而借款人不存在过错,则利息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2】。如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利息损失分担。利息的分担方式包括各担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起诉前利息出借人担,起诉后利息借款人担等等。【3】
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本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
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中,常见的信赖利益损失有两种,一种是上文所述的出借人的利息损失,另一种是出借人为履行借款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出借的情形下,出借人从银行贷款所支出的利息、手续费等。
对于上述损失,由法官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合同无效后,乔永亮应向汪文礼、何泰飞返还配资本金。
“本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被上诉人潘碧在出借款项时知道上诉人李盼盼借款系用于赌博,而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雷立昌返还邹同利借款9000元于法有据。因邹同利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用途,
“本院认为,…。关于协议书无效导致的损失问题,江保叶作为收取资金的一方不存在任何损失,而曾令禄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案涉资金被占用导致资金孳息损失,即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考虑到协议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责分担。
“本院认为,…。广晟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洱湾公司、广药公司系案涉融资性买卖的中间方,洱湾公司、广药公司明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仍促成循环贸易、参与融资,并从中获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故对于本案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广晟公司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陆季是否应赔偿第三、第四份借款合同涉及的银行手续费的问题。韦金勇在办理交通银行好享贷、民生银行全民乐分期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共计19245元(全民乐分期8100元+交通银行好享贷11145元),
“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自然应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的本金可否请求返还?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与范围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应予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发包方占有建设工程构成不当得利,承包方参照有效合同请求支付的所谓工程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再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没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赁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是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折抵本金,利息据实结算;
3、先息后本。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某笔还款就是还利息或者还本金,则从其约定。这在实践中并无争议。
一般来讲,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1】,当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折抵。
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无效,利息条款随之也无效。有观点认为,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 逾期未还款。
折抵方式:已还款额折抵本金,利息按贷款年利率标准6%,及资金实际占用金额、天数据实计算。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本金,故本金剩90万元;该月利息以100万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为5333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本金,故本金剩80万元;该月利息以90万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为4350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逾期未还款。本金为80万,年利率6%,故利息自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这种折抵方式下,1月份、2月份利息共9683元。
此类判例在实践中数量较多,遵循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先息后本的折抵顺序。但由于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条款也随之无效,所以计算利息采用贷款利率或LPR标准。
折抵方式:已还款先折抵利息,利息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再折抵本金。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利息计算以本金100万为基数,贷款利率6%为标准,为5333元。10万先折抵利息,即10万-5333元=94667元。再折抵本金:100万-94667=905333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利息计算以本金905333元为基数,贷款利率6%为标准,为4375元。10万元先折抵利息,即10万-4375元=95625元。再折抵本金,905333元-95625元=809708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逾期未还款。本金为809708元,年利率6%,故利息自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这种折抵方式,1月份、2月份利息共9708元。
由此可见,折抵本金,利息据实计算的方式下,1月份、2月份的利息共9683元;而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的计算方式下,1月份、2月份利息共9708元。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本院认为,…。第三,抵扣顺序的确认。本案中,核工业西南公司主张还款应优先抵充利息,四川化企则主张优先抵充本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对抵充顺序进行了规定,
“本院认为,…。由于物资集团公司出借给通海公司的款项系物资集团公司通过以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物资集团公司与通海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对通海公司借入28823499.99元款项所应支付的利息,不能根据当事人在所签虚假《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每月固定收益”、“违约金”等标准计算,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计算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
“经审查,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李燕及八骏隆公司陆续还款给刘平方共计215362元。由于合同无效,对于利息的计算不能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而应以实际损失即该笔借款在银行的贷款利率(月利率千分之10.08)为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
如果A和B是共同借款人,资金转入B的账户,被B实际使用。那么当民间借贷合同无效,A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有观点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其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出借资金被B实际占有使用,B构成不当得利,而A并未获益,故应由B承担返还责任,A不承担返还责任。
所以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民终2355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同日,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金牛社区居委会与赵四林、敬洪芬签订《借款协议》,金牛社区居委会为出借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争议的款项所涉信用卡刷卡底单背面载明“借46000,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黄波据此主张三人为共同借款人合情合理。李光荣、吴伟明称自己仅是见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款项是由黄波持中银双币信用卡在澳门刷卡套现后由当地商户以港币交付。根据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提供的信用卡对账单显示,第二笔54500元澳门币入账时折合人民币44963.35元。因此,在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应当返还的人民币金额应以该44963.35元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担保合同无效后,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担保人
需注意两个问题,
第二,担保人承担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最高责任限额,在审判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一律以最高责任限额归责,而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二是正确理解‘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含义,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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