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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有哪些(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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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06: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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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二、周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案例三、黄某某与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解案

案例四、刘某某与邓某某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五、苏某某、胡某某与其子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六、刘某与李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从事蛋制品、豆制品、肉制品加工和销售,吸纳了周边剩余劳动力就业。贾某某等19人自2009年起进入公司务工。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自2013年开始陆续欠发工资53万余元。贾某某等19人多次催讨,但该公司一直拖延给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18年初,贾某某等人决定采取诉讼手段讨要工资,并向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根据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引导贾某某等人向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初步审查,发现该系列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且春节将至,申请人多为农民工,家庭困难,遂于2018年1月9日决定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

调查核实。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贾某某等人提供的欠条,查明该欠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出具,且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从而确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食品公司拖欠贾某某等人工资款53万余元的事实。

支持起诉意见。

2018年1月11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审查认为:贾某某等人在公司从事劳务数年,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对欠薪之事予以认可,因此贾某某等人起诉某食品公司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调解情况。

2018年1月29日,经法院调解,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公司承诺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贾某某等19人的53万余元工资款。

跟进监督。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该系列案件调解结案后,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回访,发现贾某某等19人于2018年3月起陆续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8月,调解书确认的工资欠款仍未执行。通过调取法院执行卷宗,发现某食品公司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其财产已被司法拍卖。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系列案件进行执行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妥善制定公司已拍卖财产的财产分配方案并积极予以执行。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贾某某等19人的工资款已于2021年1月7日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要树立主动履职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上发挥积极作用。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仲裁大队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获取农民工讨薪难等信息,充分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依法为困难群体“撑腰”,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2.检察机关要注重跟踪监督,确保农民工权益保障到位。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做好诉前支持起诉和诉后和解工作,更要落实案件跟踪回访制度,跟踪支持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确保支持起诉的社会弱势群体一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案经支持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定期与执行法院沟通交流,关注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执行监督,最终为农民工追回欠薪。

案例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5日,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六安市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将某安置小区工程发包给该建设公司,后该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彭某、沈某共同施工。张某、彭某、沈某又将工程绿化、下水道、油漆、弱电等项目交由周某等人施工,周某等人完成工程量并交付。2016年经结算,张某等人拖欠周某等5人工资款32万元,一直未给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周某等5人在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周某等人的诉请进行充分地了解,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借条等证据,核实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办案中,承办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向欠款人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阐明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2020年6月5日,张某等自愿将所欠工资款全额偿还,周某等5人全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回应群众诉求。

民商事案件量多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民事检察工作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时代新要求,彰显司法温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地调查核实,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优势,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申诉诉求,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一方面要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办理的民事案件,不止于程序结案,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细致地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主动履约,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薪资纠纷,让当事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与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承包人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把全椒县某工程项目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柯某某,柯某某雇佣黄某某等人,主要负责部分建筑内墙和外墙粉刷工作。后来柯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2020年1月21日,柯某某向黄某某出具了一份《工资表》,并签字确认尚欠黄某某5万元钱。柯某某承认欠付工资,但其一直拒不给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

江西籍农民工黄某某2020年9月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拟起诉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拖欠其工资5万元的诉讼支持起诉。

调查核实。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核实权,向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得知实际施工人柯某某已经离开全椒,通过电话联系,柯某某认为所欠工资没有这么多,且目前没有钱支付。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黄某某有可能要求支付的工资存在不实部分,又通过到江西省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人社局以及对部分工友进行调查核实,证实其实际所欠的工资与其要求申请支持起诉的工资差距较大。检察机关立即与黄某某进行沟通,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其说明,并进行释法说理,其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的调查事实,并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尽快讨回所欠工资。

和解情况。

考虑到其为异地农民工,且目前仍处于外出务工的状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立即组织网上调解,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下欠5000元的工资得到支付。检察机关最终没有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对该案作终结审查决定,当事人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借助支持起诉主动促成和解,体现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时,还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环节进行调解,既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是探索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尝试。

2.办案中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权,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运用多种途径查明事实真相,积极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人员、单位了解情况,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在外务工的江西籍农民工沟通,让其感受到不因异地农民工而受到冷落,让其感受到检察的关怀。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调解,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群众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体现了检察办案的温度。

案例四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与邓某某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已故丈夫共养育邓某某等五名子女,现已90岁,生活无法自理。因邓某某等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刘某某目前独自居住、无人照料。刘某某起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邓某某等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向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走访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发现了刘某某赡养纠纷案请求法律援助情况。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经与刘某某联系,其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起诉。2020年10月28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调查核实情况。

围绕刘某某诉请赡养理由是否成立、如何根本解决刘某某赡养问题,检察机关作了如下调查核实:一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查询、调取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二是走访刘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向村干部全面核实相关情况,请当事人家族内有一定声望老者做思想工作。通过走访,检察人员了解到刘某某系独居老人,无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三是走访邓某某等四个子女,了解到其三名子女身居外地,一名子女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客观上都无法贴身照料老人日常生活,但四人均有支付赡养费的经济能力。四是积极协调沟通当地老年公寓,帮助解决刘某某入住老年公寓。

支持起诉意见。

2020年11月6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固检民支[2020]34032300004号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为《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刘某某现已90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邓某某等作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情况。

经多方努力,2020年11月9日,在固镇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等四人同意每月支付刘某某赡养费,合计2600元。调解后,刘某某被妥善安排入住固镇县某老年公寓。

【典型意义】

1.对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加速,赡养老人的问题在农村日益凸显。农村老人起诉子女履行养老义务的诉讼意识和能力缺乏,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支持弱势群体的法定职责。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帮助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感受到检察监督温度。

2.释法说理,多方联动,促成案件调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赡养纠纷案件属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为直系亲属,感情因素浓厚,应以弥补感情裂痕,促成调解握手言和为宜。本案中,检察人员多次与邓某某等被告当面深入交流,从传统美德、法律责任、亲情维护等方面,晓之以理,明知以法,并请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做其思想工作,最后促成案件的调解结案,四被告愿意支付生活费,履行赡养义务。

3.因地制宜解决养老问题,打通赡养纠纷最后“一公里”。

赡养纠纷案件不但要解决赡养费用支付,更要解决赡养的具体方式和场所。本案中,邓某某等被告愿意支付刘某某赡养费用,但由于家庭原因,无法实际照顾老人日常生活。为根本解决刘某某赡养问题,检察机关经征求刘某某本人意见,与当地多家养老院走访联系,最终确定了环境清幽、服务优质、尊老爱老的固镇县某老年公寓作为刘某某养老场所。邓某某等被告愿意将刘某某的赡养费支付到老年公寓账户。

案例五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苏某某、胡某某与其子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苏某某和胡某某都已70多岁,共育有四个子女。2020年,一场重病致胡某某肢体残疾,原本不富裕的老人生活更加困难,又因老宅被拆,胡某某常年暂住敬老院,苏某某无固定住所,赡养问题亟待解决迫。村干部多次上门组织调解,但四子女因家庭琐事矛盾较大无法达成赡养合意,老人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1年2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做好农民工讨薪矛盾风险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得知苏某某和胡某某两位高龄老人存在赡养费无着落的情况,遂走访老人居住的行政村深入了解情况。鉴于矛盾纠纷由来已久,多次调解未果,检察官依法告知两位老人有权向法院诉请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随后两位老人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予以受理。

审查及支持起诉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两位老年人经济困难、文化水平不高,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诉求的表达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且两位老人的四子女已成年,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苏某某和胡某某的支持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督促赡养人及时履行义务,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依法支持两位老人诉请支付赡养费。

开庭调解情况。

2021年4月20日,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由分管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法庭上,四子女因赡养问题争吵不休,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解家庭矛盾的症结,挽救亲情,副检察长当即联系到村书记,村里选派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到庭参与,合力促调解。因子女争吵激烈,老人在庭审中多次哽咽。检察官当庭发表意见:“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子欲养而亲不待,不要等失去才后悔”。通过多方耐心向老人的子女进行释法说理和说服教育,四子女意识到不尽赡养义务给老人带来的伤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庭就二位老人赡养费问题当场达成调解,并且子女同意帮助老人盖房居住至百年之后,让老人不再居无定所。

【典型意义】

1.发挥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孝老爱亲,是家事,更是国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当弱势群体无法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助力维权,听民声、解民忧,用心办好身边的“小案”,助推法治更加暖人心。

2.践行新时代“枫桥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理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件,要秉持解决矛盾同时挽救亲情的原则。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面对复杂棘手的问题,领导带头办案,提升案件质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合力促调解,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同时,该案的成功调解以案例形式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孝老敬老”的立法精神,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与李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与李某(2006年9月11日出生)系亲生父女关系,李某某作为对李某负有监护教养职责和义务的人员,不仅没有尽到为人父亲的保护职责,反而违背伦理道德、触犯法律,违背李某意愿,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家中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对李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起公诉情况。

2020年1月6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李某某刑事犯罪庭审中,办案检察官综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对李某某从重处罚意见。界首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支持起诉情况。

考虑到刘某文化水平低,缺乏稳定经济来源,在涉案证据提交、出庭应对、法律知识运用、个人意见表达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告知李某母亲刘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李某某对李某的法定监护权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随后刘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对被监护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刘某申请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20年3月19日,界首市人民检察决定支持起诉。2020年8月21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刘某、李某某二人系李某的监护人,监护人李某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李某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撤销李某某对李某的监护权,申请人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某对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刘某为李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救助情况。

办案检察官通过前期走访调查了解到,刘某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在家待业,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并且由于案件的发生,刘某带着李某居住在娘家,家庭生活较困难,遂主动告知刘某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经刘某申请,2020年2月19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依法给予刘某2万元的司法救助。

此外,随后的离婚案件中,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还向司法局发函,建议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司法局采纳建议,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诉讼,确保了刘某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义和价值所在。

在监护人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依法支持起诉撤销对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积极做好支持起诉后的参与诉讼工作,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本案中,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后,及时帮助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庭审中宣读支持起诉书、对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发表出庭意见、监督庭审活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为刘某提供了心理上的支持,帮助其勇敢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保证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以及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

3.综合运用多种举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统一。

检察机关要注重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多种职能,真正让申请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在刑事审查起诉案件期间,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刘某因案件的发生导致家庭生活较困难,遂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考虑到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告知刘某可以申请撤销李某某对李某的监护权,并经其申请支持起诉。了解到刘某有要和李某某离婚的意愿,遂协助其向相关部门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以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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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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