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与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7月1日到期。我想跟公司续签合同,但公司直到7月1日当天才通知我,说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哪些赔偿?
答: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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