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一、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以其出资财产所有权换取股东权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也是股东的义务,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股东权利则受法律制裁。
二、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赔偿
股东权利来源、行使程序均合法,这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关联股东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表决中,参与表决,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及特征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的两大“基石”,如被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将会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由公司股东直面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及特征表现为:(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发起主体:公司债权人;(二)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滥用权利的公司股东;(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四)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实后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五)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责任: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公司人格否认的非反射效力:判决结果的个案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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