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银保监会密集出炉养老金融相关新政,既有对养老金融统一做出原则性规定的
可以看到,解决老龄化问题并非空谈,由此衍生的各种金融机遇,正在逐渐变为现实,这是保险业不容错过的战略机遇。
但同时也应看到,“多元化”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发展养老金融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除商业保险公司之外,各类符合规定的金融主体都能从事相关业务,目的就是提升养老金融市场的供给丰富度,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这些密集发布的政策,也体现出了监管部门在养老金融方面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按照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2020年的说法,就是:
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
作为监管发力养老金融的“两条腿”之一,正本清源,明确规则、标准,清理市场乱象,以便为今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一则新规值得高度关注。
5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
根据《通知》:“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条件,无论是银行理财、储蓄存款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都可视为三支柱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注定不是养老“三支柱”的唯一供给者,要想在其中有所斩获,必须直面与银行、基金公司、理财公司等的竞争。
《通知》的规划很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
根据《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通知》还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对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养老金融工作制定了工作方向:客户教育,以普及科学的养老金融观念;制定规划,纳入考核,以引起机构上下更高度的关注;有效管控投资风险——养老金融产品最重要的比拼点就在于长期收益,这将对险企的资金运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在国内长期资产匮乏、资产负债错配严重,且资本市场下滑的阶段,险企更须慎之又慎。
在明确基础规则的同时,国务院、银保监会还在2022年出台一系列新规,对于多种具体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了规范,体现的正是“两条腿”走路中的“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的发展思路。
例如,2月,银保监会印发
除了允许专属商业保险扩大试点之外,针对银行、理财公司等的养老金融产品试点也开始稳步扩大。
同样是在2月,银保监会还下发了
试点规模方面,前期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上限仍为100亿元人民币。
除上述产品外,5月13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市场运行情况通气会上还表示,银保监会将借鉴国内外经验,
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因为“商业养老金管理”是此前保险业并未从事过的一种业务类型。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这类业务就是指,
试点机构也已经明确,银保监会负责人称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对于保险业而言,还有另外一项业务值得关注,即长期护理保险。自2016年6月27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又于2020年9月进一步扩大试点以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虽然这类业务覆盖范围依然有限,且属于社保范畴,甚至不在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随着制度落地,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属于养老金融的时代正在到来,这是所有保险机构都不容错过的重大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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