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诉讼也是屡见不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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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虽人民法院并未管辖权,但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只要我国对于某一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不管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国外起诉离婚,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我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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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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