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飞
灵宝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韩冰
案件回顾
20年以前,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小李”手中买下了一把改装过的发令枪和50颗子弹。2021年7月,有群众举报刘某某家中私藏枪支,公安机关遂在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枪支及子弹。虽经调查,但“小李”真实身份无法确定。1月21日,灵宝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形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储存”枪支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枪支的来源不合法,依然为其存放。“小李”在矿山上把改装过的枪支、子弹以300元卖给刘某某,这是非法买卖枪支。刘某某从“小李”手中购买该枪支后存放家中,就是“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枪支而为其存放”。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首先,刘某某不具备配枪资格。其次,“小李”身份未明,其是否有配枪资格,所售枪支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其买卖枪支的行为是否非法,这些情况目前无法查明,即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所存放的枪支的来源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
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非法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方面
非法储存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明知方面
非法存储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存放的枪支是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四种非法途径所得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这样的要求。
枪支来源方面
非法储存枪支罪中枪支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独立的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来源一般无法查清或者枪支来源不构成独立犯罪。
量刑起点方面
非法存储枪支罪是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归在一起,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
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有型犯罪,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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