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1年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
下边我就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涉及法定代表人部分简单解读如下:
公司法修正草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做了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这就是说,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不再需要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再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了。而是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去申请变更登记了。
这一规定确实解决了多年来,公司股东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却因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变更的局面。
草案第六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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