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企业职工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职工之间基于经营管理的和谐关系。包括企业目标、组织、制度、人员、资源在经营管理中的和谐统一。劳动争议预防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支撑,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贯彻依法构建,以人为本,
和谐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目标任务。树立“和为贵”文化理念,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责任制等制度和流程体系;健全董事会领导、工作机构负责、全企业协同、工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提升工作能力;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劳动用工高效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社会保险依法缴纳,民主管理日益加强,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杜绝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专项组(以下简称专项组)。专项组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组长根据需要由分管法务、财务、生产、销售等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有关机构、车间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六条 专项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树立依法治企、以人为本、和谐共享、改革创新的发展理念,以科学理念指导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统筹制定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有关科室、车间和分支机构年度目标和考核方案(含考核细则)。组织平时考核和年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调度会,听取相关汇报,研究相关问题。
(四)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五)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制度和重大舆情处置机制,领导做好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工作。
(六)研究解决其他涉及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专项组下设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预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落实专项组各项部署安排。办公室主任由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担任。
办公室应选拔培养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同志,组成专业工作队伍。专业工作人员优先选拔党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委员等担任。
第三章 部门和人员职责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劳动争议预防专项组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二)负责对职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高职工思想和知识技能水平。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入职教育,重点开展进行规章制度和爱岗敬业培训。职工在职教育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三)组织制订、修订和谐劳动关系规章制度和流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落实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要求,制订实施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指导整改劳动争议隐患;负责劳动争议的内部处理。
(五)负责劳动争议隐患和争议内部处理的建档和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目标的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研究探索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先进理念、先进方法,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改革创新;积极培养企业必需的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争议调解员。
(八)负责专项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分厂(车间)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谐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与合法权益;把和谐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制订并实施分厂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制,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
(三)建立分厂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培养和配备合格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作用。
(四)根据企业统一要求,负责对分厂职工做好教育培训规划;熟悉并掌握职工思想情况和知识技能水平,灵活开展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和知识技能培训教育。
(五)认真执行和谐劳动关系规章制度和流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创新。
(六)落实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并指导整改劳动争议隐患;负责分厂劳动争议的内部处理,化矛盾于基层。
第十条 工会职责
(一)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树立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的精神;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服务于职工,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依法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权要求纠正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和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
(三)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监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及解除行为。
(四)积极协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与和指导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协商,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五)参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调解活动;当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并引导职工理性维权。
(六)依法应当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部室职责
(一)在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
(二)确保本部室人员共同树立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和为企业发展而奋斗的目标,加强自我修养和自我管理,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共同促进。
(三)加强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和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不利于和谐的思想性、苗头性问题,预防和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隐患。
第十二条 人员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负全责,对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各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分管部室、分厂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各分厂(车间)主要领导人对本分厂(车间)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负全责,对本分厂(车间)和谐劳动关系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厂(车间)各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人力资源部等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室内部和谐劳动关系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因本部门失职造成全单位劳动关系问题的,追究其失职责任。
(四)全体职工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保持理性平和、团结进步的良好心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知识技能水平;在投身于企业共同发展的同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因个人产生不良思想形成不良行为,或者故意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企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目标管理奖和奖励基金。目标管理奖分为物质奖励和个人成长奖励,均以积分多少确定。
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按每人年度工资额占单位工资总额的比例分配。
单位目标管理积分,既是个人目标管理奖励积分,亦是个人成长积分。
第十四条 全面完成和谐劳动关系年度目标的单位,计100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按相应标准酌情扣分:
(一)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未能在内部解决,交由上级解决的,每起扣20分;企业内部调解未能解决,转化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并败诉的,加扣20分;同时,全企业每起扣20分。
(二)本单位发生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未能在内部解决,每起扣40分;企业内部调解未能解决,转化为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并败诉的,扣100分;同时,全企业扣100分。
(三)职工违纪的,单位应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职工因此而产生争议,如依据充分明确,程序严密完整,不视为前款争议;如因依据或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尤其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单位或全企业扣满100分,目标管理积分为0分,即目标管理物质奖励和成长奖励均为零。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奖励积分是实行物质奖励的依据,个人成长积分是个人评优、晋升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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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