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来的总会来。
自去年底以来,中央层面多次表态“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就送交审议了。目前,草案全文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学界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时隔13年后迎来了首次修订。
因为目前实施的《反垄断法》,是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是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到目前已经实施了13年。
那么,这次修订反垄断法会有什么具体的调整呢?
根据《修正草案》显示,共修改24条、增加11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也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
首先,在总则中,草案明确“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提升了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从法律上构建竞争政策。
其中,针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草案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我们都知道,之前阿里、美团“二选一”被重罚,他们就是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进行人工干预,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现在为此设置了专门条款,立法用意非常明显。
草案同时还提出了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现有的规定是,一般初审30天,如果要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限是90天,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60天,也就是最多180天。但是扣除节假日,或者遇到比较特殊的案件的时候,审查时间是不够的。
所以,增设“停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法压力。
此外,草案还在执法和惩罚力度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
比如,在经营者集中规制方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现行法最高只罚50万,而草案拟调整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即便不具有竞争损害效果,也可以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垄断协议的罚则上,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没有销售额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如果还没有实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是原处罚上限的6倍。
而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在前述罚款基数上再给予2-5倍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提出了“双罚制”,就是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这次的修订是与时俱进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下企业的一些问题,而且可以有效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
当然,我们这里只说了草案中的部分修订内容,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很多相关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官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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