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本意是无到期之日的服刑,但我国法律大概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在《刑法》中特地设置了无期徒刑人员的减刑制度。使得“无到期之日”在实践中就多了一层机会变成“有到期之日”。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同时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一般是多少年说不准,但符合条件的人员减刑后的总执行期限最少可以只服刑13年。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我国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3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两高院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的程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据拘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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