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参加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的职工生产之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分为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生育医疗费用很好理解,无非就是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即可。但生育津贴的计算就相对麻烦一些,生育津贴的金额主要跟产假天数以及当地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挂钩。
山东省生育津贴计算方式尤为特别,很多劳动者搞不定出清,我就注意到网上有人产生了下面的疑惑:
山东15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怎么算?我问社保客服,说是按照单位的缴费基数/30天*98天产假,但产假不是158天吗?并且说生育津贴和公司工资只能领一个,也就是说不领的话也会发放到公司由公司把这些钱按月发放,领了就不能领工资。我怎么感觉不太对啊?
今天我就针对这位网友的问题,出一篇关于山东省生育津贴计发的详细内容,从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两方面解读,让山东省的朋友们搞清楚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首先要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说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国家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推行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地根据要求推出了30天-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且将其纳入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山东省2016年1月之后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有生育奖励假。《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山东省的正常生产的职工产假是由法定产假和生育奖励假两部分构成的,山东省职工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山东省生育奖励假60天=158天。
这里面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上述的《条例》中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句话翻译过来是这样的,增加的60天生育奖励假不纳入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休产假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
之前,山东省女职工生育津贴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这样计算的。
2021年3月1日之后,《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公式表述为: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相应产假天数。
综上所述,除按规定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之外,山东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可以分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部分。其中,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按照具体的产假天数,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支付;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此处,需要划出重点,那就是:山东省60天生育奖励假期间产假工资支付标准的核心词是➡正常出勤工资标准。
注意:视为出勤期间产假工资应该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用后的工资发放;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向前顺推至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为止。
假设,某企业女职工张某于2021年5月正常生产,按规定享受158天产假,休产假前月工资为4000元,她所在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问:产假期间张女士总共能领取多少钱?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部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相应产假天数=5000元÷30×98=16333.33元;
第二部分: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两个月出勤工资=4000元×2=8000元;
共计=16333.33元+8000元=24333.33元。
以上内容就是山东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的全部内容,这下你get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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