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龄认定的目的主要就是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一样,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在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影响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同时还会影响每年的养老金调整、今后家属享受的遗属待遇等。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所谓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等。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也就是各地会将19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在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也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都属于累计缴费年限,比实际缴费年限具有更高的价值。比如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但要计算基础养老基金,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与相同缴费年限相比,过渡性养老金会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首先是要对工龄进行认定,对于工龄的认定是从参加工作开始到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段,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个人人事档案。但人事档案属于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个人是没有办法看到自己的档案资料的,很多人是在退休时,才被社保部门告知个人档案缺少相应的支撑材料,这给自己工龄认定的带来一定的麻烦。
那么对于个人档案资料不齐的情形下,怎么样才能找到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材料呢?按照现行的认定方式,现在单位证明的方式是不被采用的,也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毕竟个人档案属于历史资料,历史资料这是不能用现在单位出具证明的方式来证明的,还需要从查找历史资料着手。
比如在某单位工作了三年,但是在个人档案中没有到某单位的工作调动的资料、报到证、工作中的鉴定资料等,如果现在去找工作过的单位出具证明社保部门是不认可的,这时就需要去当地的档案馆查找这个单位的档案,看这个单位的档案中是否有职工花名册,是否有工资发放的名单,是否有调动报到的存根等,找到这些单位能证明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的资料进行复印,并盖上档案复印专用章,社保部门才会认可。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现在很多地方都是采取提前认定的方式,即凡是现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当地社保部门会委托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先行进行认定,用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就会对个人档案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有缺件或是需要补充的资料,单位可以采取很多措施进行补救并通知职工个人,单位核查以后报当地社保、人社部门核定认定了的,在今后办理退休时不再进行认定,承认单位先行认定的结果,现在重庆等城市就是采取的这种办法。
但也有的地方是在退休时才进行核查,对于档案资料不完整的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异地办理退休,原来工作所在地的认定结果和退休地的认定结果不一致,这就非常麻烦了。我以前就亲身经历过这种事情,好在我通过档案馆能找到相关的资料,但很多人是无法找到的,这可能就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法院的判决的结果社保部门也是会承认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主要证据材料就是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拿不出个人人事档案,或是找不到个人人事档案的,社保部门一般都不承认的自己过去的工龄,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档案不齐全,无法证明自己工作经历的,需要通过到单位所在地档案馆查找单位档案中与个人有关的资料,通过复印盖章后社保部门也是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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