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被代理人,也叫做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第三人,也叫做相对人。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社会生活中适用广泛、最为常见。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或合伙合同关系。如某人与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该公司可授权某人代理从事某些公司事务。在这里,某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之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概括性,范围较广,不允许代理人任意辞任的特点。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指定代理主要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言的一种代理方式,一般是在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用。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文末寄语:在现代社会,代理制度之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知识和能力进行民事活动,从而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其次,它能弥补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通过代理制度就能使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得以弥补。还有,代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单位被劳动仲裁?单位被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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