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讨薪”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为∶低价承接项目,高价索要工资。该项目雇佣了少量人员,聚集了大量民工索要工资。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拒不承担本协议责任,与发包人发生冲突。
以“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项目各方之间的合同纠纷。项目经理和承包商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在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结算”并索要项目资金。
二、“恶意讨薪”可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1、手段过激型:这类“恶意讨薪”往往采取扰乱社会秩序等断然措施,迫使政府协调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主要表现为拉横幅、阻塞道路、阻塞交通、阻塞出入口、攀爬建筑物、攀爬升降塔、切断水电、影响施工现场、妨碍施工现场的正常管理、办公秩序、聚众闹事、包围机关、影响办公区域等,威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等。
2、敲诈勒索型:在这类“恶意讨薪”中,追讨的目的往往超出了追讨的范围,存在敲诈勒索和以追讨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除采取极端手段外,主要表现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停产,伪造合同和证据,虚报,虚报工资,干预承包人之间的工程纠纷,勒索工程款,,以勒索、勒索、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物质资金和劳动资金。它涉嫌欺诈。任何人故意以合同纠纷为由制造麻烦都将构成犯罪。
三、先有欠薪,再有讨薪!
“恶意追讨工资”一词令人厌恶,因为工资应该支付,而不是追讨。这是常识和基本规则。
在“工资”之前加上“恶意”一词,使得一些农民工在年底闹事。为什么他们总是解决不了问题,总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当我们接受“恶意讨薪”这个词时,我们就会忘记“恶意讨薪”背后的人,即导致恶意讨薪的制度漏洞。
老黄想说,农民工辛苦工作到底,拿不到工资。如果没有恶意拖欠工资,如果有出路,如果农民工能够及时拿到工资,谁愿意暴力?
恶意仲裁 恶意仲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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